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

涟源哥哥
2021-11-27 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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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调整2016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欢迎阅读!

关于调整2016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2015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3倍]。

(二)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2015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5倍]。

二、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7月1日前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1350元;2016年7月1日后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届时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新开户建缴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12%间选择适宜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关于调整2016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职工工资由哪些组成?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350元;若高于13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

2016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

在福建省公布2016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前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仍按照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350元);若福建省公布2016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后,新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2016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新开户建缴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12%间选择适宜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6250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3750元,最低不得少于136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875元,最低不得少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限高1875元,最低不得少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六、什么时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一年内只能调整一次,2016年度基数核定可采用网上核定及现场核定两种方式,其中网上核定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31日,现场核定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近日,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8月1日起,福州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双双做出调整。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而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下调至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只能夫妻名下一套住房提公积金

根据通知,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同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

此外,结清贷款的,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销户类提取以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贷款额度计算将设调节系数

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方面,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一是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中未中断缴存的;二是因离职再就业中断缴存,在3个月内重新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的。

贷款额度计算上,计算公式为: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系数α按季度调整)。

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收入证明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低额度将浮动执行。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而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仍另需提供收入证明。此外,继续停止向第三次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拓展阅读

福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三)福州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外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福州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福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缴存单位核定并盖章

三、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四、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全文,欢迎阅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文号:成办函〔2016〕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

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建制。我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分类推进。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信息公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缴存单位应定期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向单位职工公开,维护职工的知情权。

三、规范缴存政策

(一)规范缴存管理。严格执行缴存

控高提低

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经允许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缴存审核。成都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四、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一)强化信用曝光机制。建立不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黑名单

制度,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缴存行为。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对成都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绩效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财政局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要积极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采集导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工会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市工商局、市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要支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做好信息查询工作,依法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成都公积金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温馨提醒:请仔细核对内容中的信息,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电信诈骗、高利贷等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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